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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1993101506 - 2012-2-6 23:56:00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再现打架判决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屡获殊荣的南山区法院网页


序言:深圳法院二手房判决打架现象已不是新闻,但同一法院同时对同类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还是比较少见,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便出现了这种自己打自己的判决,令人震惊!

案件一: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按揭抵押房买卖合同,南山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判决业主先赎楼再交易过户给买方

经中原地产居间介绍,2010年3月买方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78万元购买卖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鼎太风华某房屋,约定买方支付定金8.5万元,10月15日前监管剩余房款69.5万元,卖方房屋处于期房抵押状态,双方于买方监管剩余房款且卖方办出一手房地产证完成赎楼后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8.5万元定金,监管了69.5万元剩余房款,卖方亦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后双方发生纠纷,买方监管的房款被银行退回,买方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2011年11月16日(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96号判决:

1、原告(指买方,下同)、被告(指卖方,下同)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

2、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剩余房款69.5万元支付至银行监管账户,被告应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原告应予配合,并承担赎楼费用;

4、原被告应在被告赎出涉案房屋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登记价为实际成交价78万元;原告承担《二手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而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税费,应由纳税义务人缴纳之后,由双方分担;

5、原告应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授权监管银行将剩余房款69.5万元支付给被告;

6、被告应在收到上述剩余房款后3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7、第三人中原地产应履行居间方的职责,协助原被告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

8、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同样是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按揭抵押房买卖合同,南山法院认为按揭房无法继续履行,判决驳回买方诉讼请求

经美联物业居间介绍,2010年11月7日买方与卖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一次性付款140万元购买卖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南油福临苑某房屋,约定买方支付定金5万元,11月20日前付款25万元,2011年5月1日前监管余款110万,卖方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双方于卖方完成赎楼且买方落实全部房款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买方卖掉了自有的一套小房,如约支付卖方5万元定金及第一笔房款25万元,但因房价上涨,卖方拒不配合买方办理剩余房款的监管手续,亦不履行赎楼义务,无奈买方单方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将剩余房款110万元打入监管账户,并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为防止南山法院认为按揭房不能强制过户,买方起诉时特意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83号终审判决作为证据递交,该判决撤销了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以房屋处于按揭状态不能继续履行的错误判决,改判卖方继续履行按揭房买卖合同。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指卖方,下同)经原告(指买方,下同)律师函通知,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二手楼资金监管协议》,因被告拒不配合提供其账户导致银行无法记账而退回原告,因此,原告因被告过错没有依约完成剩余房款110万的支付义务。在目前,涉案房产仍由被告抵押在按揭银行(涉及按揭银行的权利义务),原告没有完成主要付款义务、被告拒绝继续出售涉案房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书》,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亦无法律依据。

2011年12月7日(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15号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律师说法:

荒唐,实在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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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2011110476 - 2012-2-7 17:01:00
:O 法院自己要怎么解释好呢?
144032009108604 - 2012-2-8 13:08:00
“令人震惊”一词用的非常好。倘若案件背后不存在什么不正当交易的话,这类情形的出现,应该算是法官独立审判和自由裁量的体现,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吧,如果真是这样,也确实是一件天大的好事,我们律师就可以展示自己的才华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法院一份判决书的形成要经过怎样的程序,相信律师同行都十分清楚,判决代表的是法院的意见,而不是某个法官的个人观点,那么如果同一类型案件在同一法院出现前后矛盾的判决,想不令人震惊都不行了。
144032010106927 - 2012-2-14 11:02:00
因为这样,判决有太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当事人更加相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影响判决,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这恐怕也是现在案子越来越多的原因,据说,东莞有的办案能手,一年可以办1000个案子,法官也成为机器中一个小螺丝钉,运转由人,尊严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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