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亟需司法解释(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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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草案中规定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需依赖司法解释来厘定,然而,这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是可以想象的,如欠了很多人的薪水,或者有人为讨欠薪真的跳楼了,算不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至于前者多人欠薪的情况,假如双方是存在劳动纠纷,或者对结算方式有异议,能否算情节恶劣呢?假如后者跳楼讨薪,老板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这中间缺乏因果关系,毕竟真的跳楼不是讨薪的普遍做法,跳楼也好,自残也好,后果是严重了,但是,法律上能不能算到公司老板头上?
    设立恶意欠薪罪有其积极意义。当我们说讨薪时,眼前往往浮现的是农民工,是的,民工由于处于食物链的最低端,他们最容易受到伤害,包工头、小工厂往往会恶意拖欠他们的工资,农民工不但缺乏法律意识,找个律师打劳动官司的事情,往往是成本过高,得不偿失。讨薪的其实不只是农民工,还包括很多白领甚至金领,这种员工一旦离职,以前往往是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法院解决,当然,有了这个选项后,也可以先去公安局报一个恶意欠薪罪的案。
    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会头上顶一把恶意欠薪罪的铡刀,因为“情节恶劣”或者取决于欠薪人数,或者取决于欠薪金额;“后果严重”与否未必是你公司所能控制,某一个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被开除后抑郁自杀,家属可能说是欠薪所致,是否构成本罪?是否员工闹的后果越严重,公司责任越大?
    其实,最大的副作用不是这个,毕竟有了此罪,单位都会很小心,本来该属于劳动仲裁的,怕被刑事报案,给钱了事。实在有争议的,恐怕也得找律师评估一下,律师说没事,才敢有理由“欠薪”。这也算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员工终于熬出头了。当然,保不住公司的律师也会说错。因为,最坏的情况是,当地方政府或者公权力试图整治某个公司时,或许本来是劳动仲裁的欠薪案子,会演变成刑事犯罪。
    本来是为农民工维权准备的锤子,不过如果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会变成了某些权力部门手中的流星锤。立法者如何防范这个副作用?您对刑法草案的此条规定有何见解?
    欢迎各位律师回应!

(来源:腾讯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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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需要非常详细的司法解释细则,否则无法操作。危险驾驶罪,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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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万能”的思维模式。
程泉律师,130266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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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就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里有一条是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没有还就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我了解到的情况是,现在许多信用卡持卡人因为暂时无还款能力,无法在3个月内将超过5000元的债务还给银行,于是银行的催收人员就以警察抓人相威胁来迫使债务人还钱。
对此,我肯定这条司法解释定是银行方面推动出台的,但这个“恶意透支”的标准是什么?催帐人是不是可以肆意地以"警察抓人"来威胁债务人?

目前,这条司法解释在实务中用的相当泛滥!
最后编辑14403200810803459 最后编辑于 2010-09-05 1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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