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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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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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都拿到判决文书之日起生效,需要请法官助理盖生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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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均送达。
程泉律师,130266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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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头没脑的帖子。
1996-2006年间叫龚楚,恢复使用。龚永芳不再使用。13590496399 QQ5127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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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依据司法实践,是在送达最后一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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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看似滑稽实则让人郁闷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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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民诉法规定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那应当是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即是生效之日,只不过司法实践是以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之日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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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五彩纷呈呀
冲动是魔鬼;法律是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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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诉送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是判决书的作出之日,还是送达当事人之日——————


很多人支持“送达说”,但在现有“审限无保障”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取得“生效证明”就遥遥无期

难道说当事人手中会持有不具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书”(再审之后的除外)?
如果“送达说”成立,那么二审判决书生效将以当事人是否签收这一主观意志决定的可笑情形(可能只有几分钟或者10天半月,当然会有更长时间不生效的情况出现)。
冲动是魔鬼;法律是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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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该以判决宣告之日为生效之日,如果没有宣判的,以送达之日为生效时间。

  严肃地说,一份裁判文书作出以后,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宣告,它是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样的道理,一项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的判决,即使它没有书面的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和代理人,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因为它已经依法公开宣告了判决或者裁定。

    由于实践中很多法官不重视程序,多数法官在判决书作出来以后,电话通知律师或者当事人前去领取,或者邮寄给 律师或者当事人,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签署了一份宣判笔录,一些法官甚至连宣判的笔录都省掉了(特别是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是让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签收了判决,导致了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变得模糊,一些律师甚至连判决宣告都不记得是什么东东了。

    由于宣判的形式不同,从而也导致了生效的实际时间存在多种可能,假如说是开庭宣判的,那么宣判的时间是唯一的,没有什么好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是没有开庭的宣判,说白了就是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署一下宣判笔录,这时候原被告双方就很有可能是有先后的,而不一定会在同一天签署,这时候应该以最后签署的一方签署之日为生效的时间。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法院没有开庭宣判,也没有让当事人和代理人签署宣判笔录的,则应该以判决送达之日为生效时间,同样的,如果送达有先后的,以最后一个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生效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原被告双方或者一方人数较多(2人以上)共同诉讼情形的,这时候的生效时间值得商榷,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共同诉讼的性质,区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分别处理,必要共同诉讼的,本方有一人签收即可,普通共同诉讼的,应该以所有人都签收为准。

摘自:http://www.szmsls.com/szmsls/bencandy.php?fid=61&aid=1374
最后编辑杨培钦律师 最后编辑于 2010-09-07 15: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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