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开庭的质疑和分析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作者:蔡华、张学政 责任编辑:宣传部
早听说有些内地法院用QQ视频开庭,被媒体宣扬为人民法院亲民众、接地气的创新之举,但那都是一些民事争讼,暂且不议。而如今,远程视频开庭在刑事审判中也迅速普及,使本应当情、理、法交融刑事法庭,变成了冰冷的电子屏幕隔空对话。
据媒体报道,深圳某区人民法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共计139次,审理案件1329件1571人,占同期起诉案件的59.79%,而该市的另一个区人民法院竟然在一个下午利用远程视频审理了30余件刑事案件。
有人将远程视频开庭归纳为有四个好处:一是可缓解法院押解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可节省押解路途的时间,提高效率;三是可确保押解和被告人安全;四是可节约司法成本。
是的,法院的庭审“效率”越来越快,结案率越来越高,承办案件数越来越大,成绩越来越显著,于是,远程视频开庭越来越呈普及势态。
笔者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种趋势感到无比的担忧,认为在一片追捧声中现,有必要发出不同的声音,对远程视频开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现试析如下。
一、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法条的本意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到庭是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必然前提和当然程序,也即,只有当事人到庭,才可以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程序。
那么,远程视频的开庭能否认定为“当事人到庭”了呢?在客观物理上,到庭的也仅是当事人的同步影像,而不是面临刑罚的亲身肉体。近几年来,一些媒体在报导和一些法院在自我炫耀这一创新举措时,常常以“公诉人、被告人均不到庭”、“不到庭即可参加庭审”等类似表述方式,将“当事人不到庭”作为一个重要的新闻点,可见,以公众普遍的看法和法院的自我认为,远程视频开庭是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已经到庭的。如果是这样,远程视频开庭显然有违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到庭’’的规定。
也许有人对“到庭”的“庭”做扩大解释便以为可化解这个法律障碍,他们认为,设立在看守所的视讯室(包含设立在检察院公诉人出庭相关场所)可以视为是法庭的一部分,这显然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中,对“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应悬国徽,设审判席、旁听席等做了具体要求。对照该通知可见,看守所、检察院的视讯室绝对不能称之为“法庭”,当然也不能称之为法庭的一部分,被千山万水所阻隔数十几公里,甚至几千公里之外的被告席、公诉席和审判席,有违法庭的整体性要求。
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到庭,意指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处在同一特定时间、空间内,当事人必须直接地、无障碍地面对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如有)。任何别出心裁的新生事物和首创精神如果违背现行法律,改变现有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都会使统一的法治受到损害,使依法治国蒙羞。
由此,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二、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存在诸多弊端
尽管远程视频庭审打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的旗号盛行普及,但难以掩盖其剥夺刑事案件当事人当面接受庭审的事实,难以否认在效果上弱化了(甚至没有)传统庭审模式庄严、肃穆的气氛,实质上是对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审判活动的严重损害。
首先,庭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远程视频庭审缺乏传统法庭的司法威仪,将使严肃的庭审活动“变味”。
法庭审理中,法庭空间被赋予了特殊的符号意义。被告人被带上神圣、庄严的法庭,这种“气场”更容易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性,从而使当事人更加慎重对待庭审。然而,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法官威严的一句“传被告人XXX到庭”,实质上成为一句没有听众的戏文。被告人面对的是空荡荡的审判台,感觉到的是一块冷冰冰的屏幕,看见的是远在几十、几百、甚至是上千公里外传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画面,难怪经历过如此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会说:“感觉就在游戏,看电视剧”,刑事审判程序的参与性、对等性、庄严性大打折扣,当事人的亲属感受到的远程视频庭审是典型的“走过场”,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他们心目中划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其次,远程视频庭审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从而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远程视频庭审中,被告人的眼神、姿态、手势等形体语言以及神态等心理活动,都无法通过远程视频准确、完全地体现出来,尤其是由于远程视频拍摄的角度不同,而对法官产生的视觉效应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法官对当事人心理的探究。
在法庭质证的环节上,远程视频庭审通过视频看到的证据往往不及实物更直接、更真实,从而给当事人鉴别证据的真伪造成极大的困难,这些障碍都将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量刑的考量。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正是反映司法应当亲历性的必要。可见,刑事诉讼中,远程视频庭审在传导当事人及证人表情及形体语言上的欠缺,将影响法官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
从技术层面讲,远程视频庭审的即时通话效果不能让人完全放心,比如,笔者在一次开庭中,法官多次对着音视频喊话讯问,而视频中被告人一直答非所问,后来法官愤怒地教训被告人,“你读过大学,还听不懂人话吗?”,其实根本不是听不懂,而是听不清,甚至听不见,这样的庭审的质量令人无限担忧。
三、远程视频庭审的广泛应用趋势令人担忧
人民法院以自己为本位,进行审判技术创新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不能忽略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远程视频庭审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当庭接受审判、依法当庭陈述案情、进行辩护的诉讼权利。
远程视频庭审大量代替法律规定的庭审,将来可能会使当面庭审成为例外。现在法院还仅将该技术适用在一些法院自认为简单的案件,但不排除审判人员打着“提高效率”的旗号图“省事”,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最终使远程视频庭审成为常态,而当面庭沦为例外,那么,很多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将会被人为地变通折衷处理,届时实体法庭可能将沦为摆设,庄严的刑事审判或将沦为“虚幻的网络会议”,人民法院的现场旁听制度将形同虚设,因为旁听人员即便是在“现场”,也没有审判的临场感,也就也无法看到真实的诉辩对抗,无法感受到法庭独有的氛围与神圣,无法对法庭庄重、严肃的仪式肃然起敬,因为,一切就如一场视频会议而已。
南方某省已作出重大决定,全省三级法院建成“数字法庭”,笔者甚至能预见到,如此司法科技“进步”到一定阶段,律师将来也有可能会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人”,因为按照司法机关的理解方式,视频会见与当面会见无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推行的远程视频庭审仅应定位为“书面审”和“开庭(当面)审”的折衷之物,绝不可以越格代替开庭当面审理。
对远程视频庭审的质疑不是对科技进步的积极影响不肯定,也不是对当面庭审高成本的不顾及,更不是对司法人员工作辛苦的不谅解,而只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申,是对生命、自由和尊严的敬畏。
因此,笔者呼吁,不能因科技的进步而让司法程序正义降格退化,而应该是因科技进步来促进司法程序更加升格和进步。建议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全部升格为远程视频庭审,对法律中规定必须开庭审的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