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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法律商人”

(专家说法)

来源:2015年7月15日《人民日报》第11版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5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进喜 责任编辑:李力

我国现在有27万多名律师,极少数违法律师不代表整个律师界,也不代表律师队伍的主流。我国律师队伍主流是好的,广大律师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辛勤地工作。

  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律师具有公共利益性,不是“法律商人”。

  作为律师,这个职业得以存在,他的执业行为能够进行,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因此,律师应当有意识地、自觉地维护法律秩序,做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法律秩序的破坏者。这也是建立法律共同体的一个前提。如果破坏了法律的基本程序,也就破坏了法律的秩序,那么律师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哪怕有轻微的违法,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任。同时,律师的言论不能够损害公平审判。在一些案件的代理中,有的律师喜欢在庭外过度宣传,在国外有学者称之为“表演性辩护”。因为这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公众对案件的认知,涉及到是否会影响法院判决,在国外是受到严格规制的。

  在我国出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等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黄庆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