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风险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日 作者:合规委、惩戒委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期,某律师因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造成当事人向其及执业律所提起诉讼索赔,有关案件判决引发讨论。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特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发出如下执业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开具发票。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勤勉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在,更是履行代理职责应尽的基本义务。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