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东莞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的实证观察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作者:基金期货委谢敏茹 蔡芸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3月21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单位印发《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对联合会商机制、会商流程、后续跟踪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更加的公开透明。为此,笔者从以下方面对联合会商机制进行实证观察。
一、《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的背景观察
(一)东莞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发展现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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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公示显示,截至2022年8月28日,全广东省已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5899家,其中深圳有4079家,广州有887家,佛山有135家,而东莞市有109家;注册地为东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备案461只基金产品。仅从已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来看,东莞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亟需一套更加行之有效、公开透明的设立机制予以支持和引导。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私募基金风险分类整治的监管要求
2022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今年证监会系统的七方面重点任务,其中提到“五是促进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平稳推进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处置。坚持法治思维,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与相关方面共同建立健全加强资本规范引导的制度机制,坚持对特定敏感领域融资并购活动从严监管,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坚持标本兼治,稳妥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稳步推进私募基金风险分类整治。深入开展“伪私募”“伪金交所”整治,加强分工协作,消除监管真空。”并且,2022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工作会议,会议强调“……扎实做好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等重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三)东莞市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的目标观察
经笔者实地走访研究,笔者了解到,本次东莞市金融局在广东证监局的指导下联同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推行《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期待能够在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排查、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后,高质量健康发展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可以优先带动本土制造业的发展,实现以投促产、产融结合的目标。
基于前述发展现状和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本次《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的出台和推行无疑是能够立足于东莞作为世界制造业名城的产业地位以及东莞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举措,也是符合证监会近年加强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和清整的指导意见和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文件。
二、《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之亮点观察
(一)东莞市联合会商机制流程内容
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基于此,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时需要选择特定的名称字样,而经营范围也需要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对于此类机构的注册,申请人需要到辖区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而根据东莞市联合会商机制的要求,在到辖区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前,申请人需要向注册地所属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联合会商机制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市相关部门出具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至相关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在取得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后,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将配合申请人到辖区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二)东莞市联合会商机制前置审查环节之亮点观察
会商机制在大湾区实际上已实施了较长一段时间,东莞并非首例,但东莞依申请公开《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工作文件,并向社会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申报指南》,是将会商制度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的重要举措。
并且,笔者留意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在2021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本市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工作指南》(注册工作通报2021年第2期),明确了基本原则、登记要求、登记流程等内容,而其中有相关内容提到“申请新设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应按现行要求,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登记。”,这体现了各部门的联合会商但并未做进一步展开说明。相较而言,本次东莞市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明显更为详尽清晰、有据可查。
东莞联合会商机制流程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表》、(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3)资金募集说明书、(4)公司章程/合伙协议、(5)股东/合伙人架构图(穿透至最顶层)、股东/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能力说明、(6)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7)《承诺书》、(8)联合会商机制要求的其他材料。由此可见,东莞联合会商机制的书面审查较为全面,有利于排查、防范和化解风险。另一方面,笔者留意到,虽然联合会商机制要求的材料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时需要报送的信息和材料大体相同,但据笔者走访得知,目前东莞联合会商机制并不会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等基金业协会标准进行实质审查,而更多是着重于对申请主体负面信息和重大风险的排查。
(三)东莞市联合会商机制后续管理环节之亮点观察
除了东莞市联合会商机制前置审查环节外,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中还提到后续跟踪管理环节,包括中基协登记备案情况跟踪、提供年度报告、异常经营管理、风险排查处置等内容。这一举措既有利于及时排查管理超过承诺时间未能完成中基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也有利于对存量相关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开展名基实储、资金池、自融资用等风险较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予以排查清理整治。并且,市级联合会商机制有多个成员单位参与,还可能协请公安部门核查申请机构主体和个人有关情况,对于联合进行后续跟踪管理有重要优势,亦符合证监会提出的“扎实做好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等重点工作”之重要会议精神,有利于东莞本土乃至大湾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三、总结和建议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无疑对于推动东莞本土乃至大湾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联合会商机制发布后很可能会有一段时间“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因此如在此期间设立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建议优先考虑选择松山湖园区等相关办理经验较为丰富的镇街(园区)进行申请,并且可以优先考虑新设企业主体而非在其他经营主体基础上改变名称和经营范围,降低联合会商审查的难度,以便更为高效顺利地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