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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9〕11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闫冬梅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闫冬梅,女,执业证号:14403200411105409,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珠海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三个案件时,又代理他人与该公司之间的民事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代理,在知晓自己代理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终止代理和减少影响,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9311日决定对闫冬梅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经闫冬梅律师申请,2019年9月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经复查维持深圳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