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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一次签约2011年5月-2012年5月。第二次12年5月-2015年5月。我们公司注册有两个不同名字的公司,法人不一样,但都是同一个老板。之前的合同及社保都是在第一家公司购买,后来因为第一家公司营业执照出了问题,无法年检,故社保从2012年12月转至另一家公司购买,在2013年5月,公司要求重新签订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时间是从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并签订解除与第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协议。在5月份,公司口头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书面通知,说待至月底,并补偿2个月工资,但是在这个月30日我就满了两年的工作年限,请问这样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