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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05]2

 

当事人: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19022002100974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316号新海大厦8

负责人:刘运坤

 

    根据群众举报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意见,本局对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

一、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对聘用人员疏于管理,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采取放任态度。20035月,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聘用杜某(男,41岁,江苏徐州人,无律师资格)为律师助理,双方未签聘用合同。坤兴律师所提供一间办公室供杜某单独使用。杜某在其办公室门上贴有“杜某律师”门牌,在办公室内放有“注册律师”字样的标记。受聘期间,杜某利用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在其办公室内多次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多次私自收取各种费用。其中2003519日,杜某私自接受季车中的委托,代理季车中诉刘福秋返还车辆案并私自收取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20043月,杜某私自接受李斌的委托,代理其与富丽杜邦公司合作办厂纠纷并代收诉讼费3000元。后该案因故未被法院批准立案,但杜某未退还委托人诉讼费并去向不明。

二、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函的使用未尽审查责任。2003519日,杜某私自接受季车中的委托后,因其不是执业律师,便委托时任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唐宗文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代为立案。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在未审查有无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为唐某出具了该律师事务所致福田区人民法院函。唐宗文取得该函后,在指派律师一栏擅自加上杜某的名字,使指派律师变成了唐某、杜某两人。该案由唐某办理立案手续后,其它代理活动由杜某完成。(注:唐某的上述行为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证人季车中、李斌的证言及相关材料,本局和市律师协会对唐某、杜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函和民事判决书等为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对聘用人员疏于管理,对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使用未尽审查责任,导致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违法执业行为一再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二十)的规定。本局受广东省司法厅的委托,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OO五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处罚   决定


                   

发: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 


                         

  抄送:省司法厅,市律师协会,南山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