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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3日 作者:

十分感谢律协会员阅读、回复我的咨询。我因以下问题想要申请仲裁,特咨询以下问题: 1、产假天数:《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产假为98天,符合生育政策的,另有80天奖励假。那么,深圳的产假是不是98+80天=178天?其中,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执行80天的奖励假?如果违反生育政策,是否不享有产假?条例中规定的98天和80天的奖励假,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吗? 2、产假工资:是否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三个阶段的划分?如果有,三个阶段的时间段如何划分?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是否为按照病假工资计算?或工资的80%计算? 产前假:是否为预产期前15天,产前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产假:产假的工资如何计算?是否包括全勤奖、业绩提成、生活补贴等。 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作为企业员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只能取其一,且以金额高的为准? 4、如果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产假、不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我该如何救济?对企业又有什么样的处罚? 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