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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3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孟彦武律师、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宇思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孟彦武,男,执业证号:14403200710327658,在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宇思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靳某敏追讨债务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代理,构成违规;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在孟彦武律师因同一系列案利益冲突代理被处分后,未及时纠正清理该系列案件,构成违规。201826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孟彦武律师、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宇思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经孟彦武律师、广东宇思律师事务所申请,201911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维持本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