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工作小组
第一次会议纪要
深圳律师网2004年9月6日
2004年8月29日,徐建会长主持召开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有:熊松青、郭星亚、黄辉、康晓岳、陈治民、陈武能。张敬前副会长列席了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长通报章程修改工作小组成立以来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四届二次会议精神及十一次理事会的决定,成立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工作小组,由徐建任组长,副组长熊松青、张丽杰,成员:李淳、郭星亚、康晓岳、黄辉、陈治民、陈武能。章程修改小组由苏雁南同志担任秘书。
章程修改工作小组成立以来,于8月17日-8月20日制定了工作计划,由工作班子搜集整理相关省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资料并列出异同点。8月24日,分别召开广和、晟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代表和部分律师座谈会。8月25日,召开15家律师所主任座谈会,特邀刘子龙律师参加。8月26日召开志愿参与修改章程的律师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大家对律协章程的修改意见。座谈讨论中,大家对律协章程积极献言进策,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为修改《章程》奠定了民意基础。
8月29日,徐建会长与部分理事赴香港考察、学习香港律师会组织章程制定情况。
二、黄辉理事通报赴港考察情况
2004年8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工作小组组长徐建与港澳台专业委员会主任雷新平理事、修改小组成员黄辉理事等赴香港,会见了香港律师会秘书长及叶成庆、叶天养两位前会长,详细了解了香港律师会章程的制定情况,并就市律协章程修改事宜与香港律师会进行了交流。
黄辉理事重点介绍了《香港律师会组织章程》制定背景与基本框架,以及对我市律协章程制定借鉴作用。
三、章程修改小组工作人员苏雁南同志汇报了座谈会和网上收集的有关律师所及律师对章程修改的意见。会议决定了如下几项内容:
(一)章程修改应体现的原则
1、对章程修改的重点应放在律协换届一年来,特别是四届二次会议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上,对原章程的有关章节进行修改与增设,章程体例不做大的变动。
2、充分贯彻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对律协的组织和管理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力争有所突破。
4、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程序和制度,树立律协管理的权威。
(二)章程重点修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增设监事会。
2、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职权的划分与制约。
3、律师大会代表产生的方式,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代表的推举。
4、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5、律师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与审议程序,罢免案的启动程序及罢免案件。
6、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员的产生
7、会长的权利、义务及任期。
8、秘书长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及工作监督的问题。
9、设立会员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的问题。
10、对章程修改是分项表决还是整体表决的问题。
11、会员会费收缴与管理权限划分的问题。
12、财务预、决算是否由律师代表大会审批的问题。
13、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未能表决通过时,其法律后果问题。
五、会议决定章程修改按现有章节对修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了分工:
1、陈武能律师负责修改“总则”与“执业纠纷调处”部分;
2、黄辉理事负责修改“律师代表大会”部分;
3、郭星亚理事负责修改“理事会”部分;
4、康晓岳理事负责修改“会长”部分;
5、陈治民理事负责修改“职责”与“会员”部分;
由徐建会长、熊松青副处长、李淳理事负责章程草案初稿的统一审定工作。
六、会议拟定2004年9月6日前完成《章程》草案各章节的修改工作,9月8日完成第一稿的统稿工作。2004年9月9日下午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将召开第二次会议对第一稿草案进行讨论。
七、会议建议王和平理事、蒋毅刚律师、刘子龙律师分别对原章程进行书面修改,并将修改稿送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并请以上几位律师参与章程修改的有关咨询会议。会议对刘国林律师对《章程》进行了90条修改的做法表示赞扬,希望刘国林律师能继续积极参与章程的修改工作。
章程修改工作小组
二OO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