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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9日 作者:曾佩君 责任编辑:刘峰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做好今年我市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8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15日至914(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省高评委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高评委受理范围

1.全省律师正高级(一级)和副高级(二级)职称评审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3.省外人社部门委托的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职称评审表格》(表1-8),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2.学历(学位)、现有职称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可交复印件,返还原件。

3.论文(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申报律师所提交的论文须发表在有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或者发表在《广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律类有刊号的刊物上,并且须是在获得现有职称资格后、2018831日前发表的。

4.20152016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员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我市律师申请公需科目及选修科目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可通过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报名学习取得。申请方式:填写表格《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附件2),发送至QQ24772694673536586616提出申报,缴费确认后按要求完成学时。获得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将由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上传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详情可咨询电话:0755-83210778

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可到市律协业务部开具,证明中需写明已完成的学时数量(文件要求每年完成42学时,2015-2017年三年共126学时),取得证明后以PDF或图片的形式上传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完成以上操作后,即可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请打印继续教育证书。

5.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岗证明材料(原件)。

6.获得现职称资格(无现职称资格的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两份。

(三)材料要求

1.申报律师要对照国家、省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88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人递交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提供例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等证明证书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对,且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律师工作单位公章。

4.称申报表格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

四、申报流程

(一)律师申报

符合条件的律师需按要求打印职称评审表格,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

除准备纸质申报材料外,申报时申报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可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办事大厅栏目的业务直通车子栏目进入)同时填写电子材料。申报高级(一级和二级)律师的人员请将电子材料提交到“广东省律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账号,申报中级(三级)律师的人员请将电子材料提交到“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账号。网上申报有关事项请咨询我市人社局专技部门或职称管理系统业务咨询电话020-83137863)和技术咨询电话(020-83182775)。

(二)律师事务所审核和评前公示

1.律师事务所审查

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评前公示

律师事务所审核完毕后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以及高评委办公室投诉受理电话(020-66826940)同时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张榜和律师事务所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材料放置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等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报人为兼职律师的,按照上述要求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

由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7)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3)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主管部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

(三)各市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1.市律协初审

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市律协进行初审,并由市律协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市律协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退回材料原件。

2. 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市人社局)审核

在市律协进行初审后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所在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市人社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市(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各市人社部门将退回材料原件。

(四)省高评委办公室受理审核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请申报人员携带书面材料及相应原件报送至省高评委办公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高评委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的原件。

(五)省高评委评审

根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文)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从评委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会成员,并在确定评委会成员后五天内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经过评委现场审核申报材料、评议、无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评审结果。

(六)评后公示

省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告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省高评委通过职称评审的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进行为期715的公示。申报人为兼职律师的,按照上述要求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七)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及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后,高评委办公室将通过的高级律师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核确认,中级律师评审结果报各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我省2018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五、职称评审收费标准

高评委办公室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收取评审费用,费用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为:

1.   申报高级(一级和二级)资格职称的580/人;

2.   申报中级(三级)资格职称的450/

六、有关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律师)同级别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律师)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2.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3. 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自愿者),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职称证书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七、相关要求

请各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曾佩君,电话:82752113

 

附件:1.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879号);

2. 2018继续教育网络报名表。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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