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

推荐单位:市律协法治深圳促进委员会

推荐理由:

20159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明确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知情权、提出意见权、调取证据权、阅卷权等权利的相关操作细节。办法还规定,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公诉部门审查后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听取其意见要求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记明笔录附卷,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辩护律师提交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书面申请等材料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凭证。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