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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8〕18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张邦荣律师和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和“公开谴责”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张邦荣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492,在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未经批准,张邦荣律师擅自在执业机构法定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室,构成违规设点;张邦荣律师利用其持有的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公章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并采用收据收取律师费,且签订的合同及收取的律师费没有交至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留档及入账,构成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且违规时间长、次数多,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声誉及律师职业形象。2018年73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张邦荣律师予以“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处分。

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310275466,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长期知晓本所存在二枚公章这一事实,且在产生大量的争议和投诉前一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未依法依规予以监督,因此给深圳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律师职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018年73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节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