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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违规吸收合伙人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GD  律师事务所七名合伙人投诉 GD 律师事务所侯律师违规,本会于2013 3 14 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本会在审议过程中发现GD 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依职权主动追加GD 律师事务所为本案被投诉人,并于2013 5 16 日对本案举行听证。本案审议过程中,GD律师事务所七名合伙人向本会申请撤回对侯律师的投诉,本会予以准许,本会依职权追加GD律师事务所违规事项继续审理。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GD 律师事务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通过签订合伙协议、 吸收投资等方式发展成为该所“合伙人”,并让其参与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及律所管理。

三、听证评议结果      

经听证评议团评议,认定 GD 律师事务所构成违规。

四、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GD律师事务所违规事实清楚,本会予以认定。

五、本会决定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 项、第十条第()项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GD律师事务所以“通报批评”处分。

六、案例评析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明文规定: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吸收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要给予团体会员通报批评处分。而本案中,GD 律师事务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吸收投资等方式发展成为该所“合伙人”,并让其参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及管理,导致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满,其行为明显违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平台,应致力于给予律师更加公平的执业环境,才能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这样律师与律师所才能互为荣耀,携手共进,希望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