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作者:张智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经公布,即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笔者认为:该《意见》有两大亮点,现摘与各位分享。

亮点之一:审、判合一

《意见》在一开篇即规定:“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紧接着在下文里就如何“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了具体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意见》还就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庭长过去直接决定案件性质和结果的现象作了颠覆性的改变:“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意见》的上述规定,是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精神的有益尝试。审判独立,首先表现为法官的独立,即办案法官独立于法院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之外独立行使审判权。《意见》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法官“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及法院院长、庭长“判而不审”的怪像,《意见》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亮点之二:明确了错案追责制及追究程序

《意见》规定:“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所谓终身负责,即:即使将来调离原有岗位甚至调离法院,仍应在其有生之年对其过去承办的案件负责,如有过错,仍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可谓《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该规定将会有效避免个别法官的短期行为意识,从而从根本上增强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的责任感。

《意见》规定:“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官只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这样做将有利于使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

《意见》还对应予追究责任和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程序。

综上所述,《意见》为我国的审判独立迈出了极有意义的一步,但真正的审判独立除了法官独立之外,还应包括法院的独立,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独立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意志之外,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行政区划、人事任免和财政等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这样才能有真正的独立,而这些改革举措仅法院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所幸,我们已看出中央最高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法治的春天终将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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