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
(2023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六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律师行业建设,规范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和处理决定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下设执行组,负责行业处分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具体执行工作,由二名执行组委员进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维权纪律部(以下简称“维权纪律部”)工作人员可在场协助。
第三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执行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过程,是否对外公开由惩戒委员会决定。
惩戒委员会定期将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向市律师行业党委通报。
第四条 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由维权纪律部工作人员协助执行组委员执行,由执行组委员决定在律师协会办公场所或被执行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五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每季度集中安排,每次可安排若干案件分别进行执行,对于有必要及时执行的案件,可随时进行执行。
被执行会员为个人会员的,执行通知可以采取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告知被执行会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会员为团体会员的,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
被执行会员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执行时间的,经执行组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被执行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场参加执行的,视为拒不接受处分或处理,可以视情节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二十二条单独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处分决定执行时,被执行会员是个人会员的,该个人会员应当参加;被执行会员是团体会员的,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参加。
处分决定执行时,律师协会的理事、监事、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等可以列席。
第八条 在处分执行过程中,由维权纪律部制作执行决定书,由执行组成员核对后签名。
第九条 因被执行会员变更执业机构,在执行组执行时不再是本会会员的,本会可以委托被执行会员所在的地级市律师协会代为执行。被执行会员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是由其他律师协会作出的,本会可以接受其他律师协会委托代为执行。
第十条 处分决定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训诫、警告处分,由执行组成员宣读《处分决定书》。
(二)通报批评处分,除按上述第(一)项程序进行外,由本会通过本会网站向全市进行通报。
(三)公开谴责处分,除按上述第(二)项程序进行外,并由本会向上级律师协会报告,在全省及全国范围通报。
(四)中止会员权利处分,除按上述第(三)项程序进行外,本会暂停被处分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被处分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对谈话提醒、责令检讨、规范执业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业处理措施的执行,可以参考训诫、警告处分的执行,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谈话提醒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执行组成员、被执行会员及维权纪律部工作人员签字后交维权纪律部存档。
责令检讨的内容应当报执行组同意,内容如不符合,执行组可以要求被执行会员限期重新作出检讨,被执行会员应在限期内重新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须在收到处理文书之日起在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报告须报执行组同意。整改结果由执行组成员或委托律师协会职业道德与行业合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视情节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二十二条单独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后作出行业处分和处理决定的投诉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之前已作出行业处分和处理的案件,但复查决定或重新审议作出时间在本规定实施之后的,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