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5/t20180509_2890670.html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6日 作者:金融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