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从缪新华冤案平反谈刑事辩护”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作者:商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7年10月25日,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联合举办“从福建缪新华冤案平反谈刑事辩护”的研讨会,研讨会由参与办理该案的市律协副会长、蔡华律师主持。
研讨会上,陈国庆、刘平律师运用证据学原理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涉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意)、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逐一评判,受到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案情摘要
2003年4月19日福建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石楼坪山上一废弃的旧房子内发现尸块,经辨认死者为失踪10多天的柘荣县双城镇居民杨某辉。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杨某辉系被其前男友缪新华杀害,缪新华的父亲缪德树、弟弟缪新容和缪新光、叔叔缪进加等人参与了分尸、抛尸的过程。
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案发当晚在缪新华家中缪新华因不满杨某辉介绍女孩子外出打工的生意没让其参与,发生争执后继而缪新华将杨某辉掐死。缪德树、缪新容听到响声前来查看,尔后,三人商定分尸、抛尸,并从厨房取来菜刀、砧板等,在浴室地板上分尸,缪新光起床目睹了分尸的全过程,缪德树指使缪新光叫缪进加驾驶农用拖拉机与缪新华等4人一起将装有尸块及被害人衣物的包装袋运至石楼坪山上一废弃旧房子内予以抛弃。
诉讼历程
2004年10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
案件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但维持缪新华的死刑判决,并且加重了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各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等部分,尔后,各被告人均入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2日,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一案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院(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判决原审被告人缪新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辩护意见
一、本案缺乏能够认定缪新华及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证据。
(一)关于杀人
1、尸检情况,并不支持“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被害人死因并未查明
2、认定缪新华“掐死”被害人,仅有缪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据明显不足
(二)关于分尸
1、认定被害人杨某某在缪新华家中被杀害、分尸,证据不足
(1)案发当天中午,缪新华去被害人母亲家,其实是找杨某仕,他并不知道杨某某也在那里。
(2)认定被害人与缪新华约定晚上10点到缪家见面,证据不足。
(3)认定被害人晚上10时许到缪新华家,证据不足
(4)认定缪新华家浴室是分尸现场,依据不足
(5)侦查机关在下水道中提取的毛发,mtDNA鉴定认定系被害人杨某某所留,不具有科学性、准确性,不足为据。
(6)分尸现场的空间根本容不下三名成年人共同实施分尸。
(7)缪新华直接实施分尸,但在其衣物上却未发现任何血迹。
2、认定“菜刀”和“砧板”为作案工具,缪新华等人用“菜刀”分解尸体,依据不足。
(1)作为分尸工具的“菜刀”和“砧板”,在案发后仍放在缪新华家厨房使用,殊不正常。
(2)如果木质“砧板”是作案工具,则不可避免地会渗入血迹
(3)从尸体检验情况看,分解尸体的手法较为专业,非缪新华及其他原审被告人所能完成。
(4)从尸体检验情况看,提取的“菜刀”亦不可能完成分尸。
(三)关于抛尸
1、抛尸现场没有发现或提取到任何指向缪新华及四名原审被告人的脚印、指纹等证据
2、抛尸现场勘查情况,与缪新华及四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单凭口供不能认定五人去过抛尸现场
3、辨认现场笔录均系违法制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证人证言反映的运尸车辆,也与拖拉机不符
(四)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至今下落不明。
从逻辑上讲,若缪新华及其他原审被告人果为真凶,在其已被公安机关完全制服,对杀人、分尸、抛尸均已供认不讳的情况下,断无隐瞒赃物下落的必要和可能。因此,结论只有一个:缪新华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并非真凶,根本不知道赃物下落,相关供述纯属胡编乱造。
二、原审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缪新华等五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手段获取,依法应予排除。
(二)缪新华等五人的供述不仅前后不一,而且相互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且与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客观性证据之间不相吻合,虚假性明显。
三、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具备作案动机和时间,依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关于作案动机
原判认定缪新华的杀人动机是:“因缪新华不满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女孩外出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两人便发生争执”进而杀人、分尸。
1、认定缪新华因“不满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女孩外出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而争执、杀人,实为牵强。两人关系特殊,曾经谈过多年恋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因这种并无较大利害的琐事而杀人,实在不合常理。
2、并无证据证明有“杨某某介绍女孩外出的生意没有让缪新华合伙”,因而缪新华不满的事实。
3、法医学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杨某某怀有8周左右的身孕,其下腹部被垂直剖开、子宫外现、刀口直到阴部。这一刀并非分尸的必要,是多余的动作,显示:真凶对被害人怀孕可能心怀怨恨,以此泄愤;或者被害人有可能遭受性侵,凶手划这一刀是想处理、毁灭证据(精液等)
(二)关于作案时间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03年4月6日晚,缪新华在阳光网吧看他人上网,21时后(具体不详)离开,实际到家应在22:30之后,缪新华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
本案不排除另有真凶
根据从案卷中获取的信息分析,本案应当另有真凶。相关嫌疑对象的线索,辩护人已整理递交人民法院,供公安机关重启侦查时参考。
最后,蔡华副会长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律师能够参与冤错案平反,是律师的荣耀,冤案平反的成功归于国家法治的进步和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勇气,在冤案的申诉、平反中,最终解决问题的必然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冤案平反的推手和审判机关的帮手、助手。
缪新华冤案的平反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双方均秉持了法律人应有的法治精神和理性态度,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要求。
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