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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伙人拆分,就相关事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8月2日。其余事项均没争议,有笔尾款以借款形式借给对方,在合同中签订在11月31日前还清,但后来合伙人主动写了张借据于8月18日还清。如今期限已到却没还款。请问还款时间应以合同为准还是借据为准?如若时间以借据为准,那么对方的违约行为能否按合同签订的违约责任负责。另:借据只是写着还款时间,没违约责任。如若对方不承认,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如第三方仲裁之类的是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