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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要加班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5日 作者:

律师们好!我们公司本来是五天8小时制的(即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从去年7月1日起公司领导不按劳动法规定自行决定五天8.5小时制(即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30),星期六上午也要上班4个小时,请问这多出的0.5小时和星期六4小时的加班我们能向公司追要加班费吗?还在追要期限内吗,要有怎么样的证据才能去劳动局申诉,自已记录的能作证据吗?我们可以要求有赔偿的解除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