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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5]11号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李晓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2014年4月,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李晓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310465401)在罗湖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关于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会见室的规定,将手机带入会见室并在会见过程中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五)项之规定,201547日,本会决定对李晓律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