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公摊高过自用 商场租户叫苦不迭
爱家超市广场皇岗分店与商户约定三七开分摊公共用电,律师称,双方合约有效,应按合同覆行
地点:福田区爱家超市广场皇岗分店
事件:7平方米的小店每月公摊电费近200元,20多平方米的店铺每月公摊电费达1000多元。市民
记者跑腿:近日,南都记者来到位于福田皇岗村内的爱家超市广场皇岗分店,只见二楼十分亮堂,走廊里每隔一米就有几个顶灯,大白天走廊里店铺里几乎所有的灯全部开着。一家卖床饰用品的老板
另一家饰品店老板
南都记者在该超市的商场部办公室门口看到了8月和9月的用电清单。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二楼120多家店铺基本上已经全部租出 去 ,9月 份 二 楼 总 共 用 电60501.9元,8月用电61418.45元。在用电明细上,南都记者看到有空调分摊、空调水泵分摊、空调水表楼顶、空调水表二楼、公共照明六项。
结果:爱家超市广场皇岗分店店长金学武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场部与租户最初就签订了协议,公共用电的电费由商场部负担30%,租户分摊70%。每月各店铺按面积大小分摊。
商场公共用电由商铺分摊是否合理?南都记者咨询了深圳市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供电局只是对用户抄表到户,如果是租户向商场租的铺子,很有可能商场是供电局的用户,而租户则向商场缴纳电费。如果双方有协议,供电局则没有管辖权。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王佳强律师表示,根据商场和租户的合同约定,70%的公摊电费由租户分摊,30%的公摊电费由商场分摊,此合约是有效的。但是商场应该将每月用电明细和价格向租户公开,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能有任何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