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完全公立的国有非赢利性医疗机构,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以单位名义收取医药公司的药品进场费和折扣费(账目中有明示),领导认为,该款没有被个人侵占或私分,不属于单位受贿罪范围。 正在使用的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培训课件《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 - 医德医风》中有论述: “三、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理解误区 观点一:回扣违法、折扣合法,只要如实入帐就是合法的。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目前折扣的财务处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给予折扣的不冲减销售收入,有的从销售费用或科研费用中列支,有的则以会议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等名目支付,有的以实物支付,不仅不冲减销售收入,反而将其打人自己的成本;同样,收受折扣的也不冲抵进货成本,有的计入其他收入,有的作为应付款挂帐,还有的进入其他财务帐,使折扣成为可以自由支配的额外收入。”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