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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加庭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9715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规定,结合目前律师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0981日起 ,我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的,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袍)并佩戴律师出庭徽章;

二、律师在参加庭审时,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使用规范语言,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三、律师应当遵守出庭时间,准时参加庭审。

对目前尚未购买律师袍的律师,请凭律师事务所证明参加庭审。经与省律协联系,我们将在短时间内为大家联系定购一批律师袍,请需要购买律师袍的律师留意深圳律师网的通知。

如发现我市律师有违反以上执业行为的,本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