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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罚决字[2014]4号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雷鸣

      当事人: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110563363。经查,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统一收费制度,只代收税款而未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行为,存在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司法局于2014年4月14日决定对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