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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71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

 

关于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1719日)

来源:201171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闻中心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两起典型案例,即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许迈永、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这两名罪犯已于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职务犯罪案件2010年与2008年相比上升7.2%。

其间,依法审判了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案,山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贿赂、渎职案等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职务犯罪的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论犯罪分子曾任职务有多高,只要构成犯罪,坚决依法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规范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手段隐蔽难以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如何认定等问题,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2007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其他单位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对于职务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的适用范围并加大了打击力度;规范了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对洗钱罪中主观明知及行为方式的认定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予以细化,使刑法条文更具可操作性;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标准以及在企业改制中隐匿财产、渎职等行为的处理原则。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准确地审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

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工作,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由于该领域资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领域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尤为突出。今天公布的两起案例,均是涉及城市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罪犯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罪犯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上述两案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除上述两起案件外,近年来人民法院还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城建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受贿315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952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死刑;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72万元,被依法判处死缓;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死缓;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

三、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具体举措

实践证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针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行贿犯罪,是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渎职犯罪往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还是滋生受贿等其他腐败犯罪的温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将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还将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舆论氛围,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201171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201171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闻中心

 

 

 

1.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2. 姜人杰受贿案

 

案例1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许迈永,男,汉族,19591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1、受贿

19955月至2009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2、贪污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人民币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人民币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 2002215,瑞博公司资产增值人民币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人民币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人民币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59.44万余元。

3、滥用职权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其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权,亲自或安排区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杭州伟量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及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项用于该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申请。200512月,杭州市政府下发简复单,同意将该项目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西湖区,由西湖区政府负责,商香港伟量公司将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门用于杭州伟量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20079月,杭州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该项目A2北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核拨给西湖区政府。杭州市政府的上述简复单及会议纪要下发后,许迈永明知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故意曲解简复单和会议纪要的含义,指使西湖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杭州伟量公司。

20093月,西湖区政府在国家审计署审计前自查自纠时发现上述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时任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指示西湖区政府应付好审计并避免给杭州伟量公司造成损失。为应付审计,西湖区政府提出由杭州伟量公司先将7170万余元退回,审计之后再返还。许迈永同意,同时要求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与杭州伟量公司签订了内容为该指挥部出资7500万元向杭州伟量公司购买车位的虚假协议,以期保障杭州伟量公司在审计后能继续获得相应利益。之后,杭州伟量公司将7170万余元退还西湖区财政局。

(二)裁判结果

案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2

 

姜人杰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姜人杰,男,汉族,19481123日出生,原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15月至2004年初,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1、收受顾文彬人民币8250万元。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得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姜安排其子姜荑用该款在上海成立了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

2、收受陈欣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5万元。20015月,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欣认识了姜人杰,请姜人杰“在房地产方面给予关照”,并于78月间在香港送给姜人杰5万元港币。20025月,经姜人杰介绍,陈欣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政府签订456亩土地填土平整协议。同年12月,该地块要拍卖,姜人杰告知陈欣,参与竞拍的苏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能够承受的价位上限为每亩100万元,提议陈欣参与竞拍,以抬高土地价格,便于陈欣多获得填土费。后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以每亩近100万元拍得该块土地。当陈欣在与长桥镇政府洽谈填土费用结算标准产生矛盾时,姜人杰向吴中区领导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陈欣的填土费用。20033月,陈欣在填土工程上获利4400万元。姜人杰让姜荑以亲戚的名义成立了苏州福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欣将1900万元打入福泓投资公司,并免去姜荑此前的300万元借款。

3、收受李辉人民币400万元。200210月,姜人杰帮助苏州易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取得一块9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底,苏州市政府准备收回该地块。20047月,姜人杰在相城区的报告上签批“同意依法开发”。因此,苏州市没有收回上述地块。2002年底至2004年春节期间,姜人杰通过姜荑收受李辉所送的人民币400万元。20045月,姜人杰在得知纪委调查有关问题的情况下,让姜荑把此款退给了李辉。

4、收受林耐伟人民币5万元,美元4000元。2001年底至20028月,姜人杰接受苏州天熹房地产公司的林耐伟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苏州东大街土地开发项目等提供帮助。2002年底至200310月,姜人杰分三次收受林耐伟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因陈峰案发,姜人杰于200434月间将钱退还林耐伟。

5、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2001年上半年,姜人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凌建红开办的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吴江体育馆灯光照明系统工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姜人杰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