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咨询
本人于深圳1家事业单位工作5年零1个月(仍在职),劳动合同是1年1签的,A、原有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日期满,至今2年零几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B、本人工资条的组成部分是:标准工资(1100元)+加班费+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综合补贴+其他,请问单位以1100为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用合理吗? (单位09年10月以前,) 现想咨询一下:1、超过2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我还能否要求赔偿11个月的工资?(本人不知道是否已过时效) 2、单位以1100元为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用合理吗? 3、如不合理,我能否以未给足劳动报酬(加班费)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辞职,并赔偿我:近2年的加班费差额部分(考勤单在财务,本人无)+5.5个月工资(5年多的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这里的工资是1100元,1320元?还是我的月收入?) 急求解,请各位精通法律的大侠们帮忙?(顺便留下各位的联系方式,备用)\ 不方便留下联系方式,但我每天都会来留意的.请帮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