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产业法律服务团工作指引
(2025年4月24日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百二十六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深圳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助力“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产业法律服务团的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服务团定位】产业法律服务团是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以下简称“本会”)成立,开展“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法律服务研究,为政府、相应产业、相关企业、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支持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设立宗旨】产业法律服务团的设立旨在了解产业发展需要,发现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和需求,充分发挥深圳律师整体专业优势,构建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与产业体系相融合、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的现代综合产业法律服务体系,护航产业发展,增强法律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实效。
第四条 【指导监督】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委”)负责指导、引导、监督和支持产业法律服务团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协调产业法律服务团需要本会支持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产业法律服务团工作开展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性原则:关注新兴产业发展动态和法律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法律服务模式、方法和产品,满足产业发展的特殊法律需求。
(二)专业性原则:服务团成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高质量的专业为新兴产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三)协同性原则:加强服务团成员之间的沟通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提升服务效能。
(四)公益性原则:秉持公益服务理念,在政策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专业法律服务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产业发展。
第六条 【设立方式】本会理事会根据“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发展、研究、探索和拓展需求等情况,组建若干产业法律服务团,并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对产业法律服务团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产业法律服务团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七条【组织架构】产业法律服务团设团长一名,各服务团可视具体情形设副团长、秘书长等岗位。副团长数量由服务团决定,负责协助团长开展工作。秘书长按照团长安排,从事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等日常事务。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团长代行职责。
第八条【产生方式】产业法律服务团团长由协会从自愿报名人员中择优提出候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命,团长原则上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人选由团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服务团成员采用“自愿报名、服务团选拔”双轨制招募。自愿报名的,由创新委统一组织招募,报名律师经资格审查后由团长确定最终名单;定向选拔的,服务团可从全市律师中选拔符合要求的律师加入,选拔人员经资格审查后,由团长确认并报创新委及业务部备案。
此外,服务团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团员中聘任团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聘任名单报创新委及分管副会长审批后生效。
第九条 【产生条件】产业法律服务团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五年内未受行政和行业处分;
(二)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产业法律服务团的活动。
第十条 【专家顾问】产业法律服务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和支持产业法律服务团工作。顾问由服务团团长提名,并报创新委、分管副会长同意后聘请。
第十一条 【资格丧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不履行或履行服务团工作不符合要求,被服务团决定除名的;
(五)自行辞去职务的。
第十二条 【服务团职责】产业法律服务团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服务团的工作规则和活动规则;
(二)制定并实施本服务团的工作计划;
(三)根据本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产业法律服务团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根据本会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
(五)根据本会授权和各产业法律服务团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内容】产业法律服务团的服务内容:
(一)做好产业调研与需求分析:对目标产业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产业内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需求。
(二)创新法律服务产品:根据调研结果,为对应产业集群量身定制综合性产业法律服务产品,满足对应产业法律需求。
(三)提供专业服务:针对对应产业相关主体的法律需求,提供法律咨询、专业培训、政策解读,帮助相关产业理解和运用政策法规,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和机遇;
(四)推动立法和产业规划:根据对应产业的需求,提出合理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推动立法和产业规划,护航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相应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其他对应产业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产业法律服务团的活动经费按照本会资助与服务团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本会资助部分,按照专业委经费开支流程,由创新委负责按照协会制度执行。服务团自筹部分,由各服务团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理事会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