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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小鹏汽车选择广州仲裁委争议解决受罚案的不同法律维度探讨” 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2日 作者:仲裁专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4月17日下午,由第十一届市律协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仲裁专委”)主办,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民诉委”)、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合同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消费委”)、企业合规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企业合规委”)协办的“小鹏汽车选择广州仲裁委争议解决受罚案的不同法律维度探讨”研讨会顺利举办。本次研讨会邀请深圳律协王伟副会长、深圳律协理事培训委彭学武主任、创新委易文娟委员、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绩效考核委黄如杰委员,仲裁专委委员杨成名律师、民诉委委员郭生华律师、合同委副主任田毛律师、消费委副主任余文景律师、企业合规委主任熊晓军律师担任分享嘉宾,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博士点评嘉宾,仲裁专委秘书长黄奕波主持。本次研讨会吸引了线上、线下超过二百七十多名对研讨话题感兴趣的律师。研讨会从不同法律维度解析小鹏汽车受行政处罚案,参会人员各抒己见、热烈讨论,取得了很多有益成果。现将本次研讨会内容分享如下:

、杨成名律师——“以小鹏汽车处罚案谈谈‘绿色仲裁’”

杨律师认为小鹏汽车北京销售公司约定广州仲裁委仲裁会增加当事人维权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侵害了消费者选择诉讼以及当地诉讼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杨律师提到仲裁中优势地位缔约方不应过度保障自己权益牺牲另一方合法权益,在仲裁条款中出现的一方不可撤销同意仲裁或必须交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类条款违背了仲裁自由便利、最大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剥夺了当事人权利,另外在仲裁中还出现一方放弃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等程序性权利,导致快速裁决后出现争议激化矛盾,“非绿色仲裁”还体现在有些案件标的额较小,仲裁费远远高于标的额。杨律师认为,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尽量避免进入仲裁,降低维权成本,最后创设不合理的仲裁制度也是确实存在的问题、例如先予仲裁,当事人签署合同时就形成和解协议,产生争议按和解协议内容为仲裁依据,这违背了仲裁裁决以争议存在为前提的原则,杨律师呼吁大家本着公正的心善意处理案件。

、郭生华律师—“格式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认定”

郭生华律师通过三部分剖析了格式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效力认定问题。郭律师介绍了格式条款的现状,格式条款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银行、电信、保险等行业,通过两个案例阐述了标的额低于维权费用的情况,优势地位方设置不当格式条款,加重另一方维权成本,迫使其让步。在谈及非对称管辖的定义及案例,郭律师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尽到提示义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应提醒当事人尽量保留沟通、协商记录,来证明尽到提示义务。

、田毛律师—“小鹏汽车约定广州仲裁受罚案之格式条款”

田毛律师强调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指为了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田毛律师提出格式条款并不是指使用多次,而是为了实现可重复使用的目的,提高工作效率。第二个问题是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格式合同的核心就是协商,没有协商也就不存在自愿,协商本质是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格式条款无法协商,一般被书写表法出来无法更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在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被认定无效。所以在设计格式条款时,提供方应进行一定的权衡,作为律师我们可以掌握搜集对方未履行说明义务的资料,并告知这种办案技巧。

、余文景律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小鹏被罚案”

余文景律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讨论了小鹏汽车案。小鹏汽车被处罚的违法类型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就合同起诉争议的权利。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保护,通过格式条款让消费者签字确认来排除自己责任,民法典也对这一点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改成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强化了经营者提示和说明注意义务。余律师还谈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在给经营者的建议方面,余律师建议企业应该善意一些,全面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熊晓军律师—从企业合规管理视角反思小鹏汽车受罚一案

熊晓军律师律师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对小鹏汽车受罚案做了深刻的反思。熊律师讲述了合规的来源,生动的讲述了法律上难以理解的“不合理”问题。在小鹏汽车案件中,有一些商业道德方面的外部合规,包含了交易公平,诚实信用。熊律师分析了小鹏汽车的违规动机,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成本,通过集约化模块化处理,提升了交易效率。此外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扶持也会导致其在心态上恃宠而骄。熊律师认为小鹏汽车缺乏有效的合规改进机制,公司应进行合规管理,也就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部门、岗位进行控制和审查,对违规者追责机制,建设合规风险库,开展相关合规业务操作,将合规绩效考核评价纳入员工考核。最后,熊律师提倡将合规落实到实处,建设良好的企业形象。

嘉宾点评

在嘉宾点评环节,黄亚英教授首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系统点评。黄教授指出了核心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仲裁协议与其主合同存在三点不同:第一,价值、功能与主合同不同,仲裁协议不是实体协议,只是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形式要件不同,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合同则无此限制;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仲裁协议只适用仲裁法,不适用于其他实体法。黄教授并不赞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处罚结果,他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作为处罚凭据,不论从行政法角度还是民法角度去否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都是错误的。

陈建博士通过小黄车的案例对本案进行对比(小黄车通过租车合同,支付低廉的费用获得使用权,租车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发生纠纷,交由仲裁委仲裁,其维权成本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的决定,陈博士认为结论存在一定的问题,消费者受教育程度并不是其主要原因,反而可能涉及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此外,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并不绝对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增加。广州仲裁委的收费相对低廉,也比较合理,在费用上可能比诉讼的成本较低。而且现在许多仲裁机构也引入了智慧开庭,争议双方可采取线上开庭等方式参与庭审,降低了双方参与仲裁的成本,为消费者提供经济实惠又高效的服务。

在提问与发言环节,分享律师、点评嘉宾耐心解答与会律师关心的问题,并就国内国外司法审查、厂商选择仲裁的出发点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次研讨会关注社会热点,回应社会关切,反映了深圳律师将专业发展热切融入到如火如荼的社会经济发展当中的豪迈情怀,干货满满的研讨会获得线上、线下参会律师的一致好评。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