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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雄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010439562,在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与庄某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私自收取律师费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构成违规。2016年9月21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刘俊雄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