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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你我“干净的”信息环境

12 30   深圳商报  记者 江晓蚕


昨天上午,本报报道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旨在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上了一把“锁”。

深圳多年来频频有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等事件发生,媒体多年来也呼吁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该决定出台也引起深圳市民关注。

寄望保护个人信息

提起2010年黄埔雅苑3000业主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一事,黄埔雅苑原业委会主 任何刚 先生依旧愤慨不已,“3000业主的个人信息,不尽其详,出处哪里?网络可有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何刚介绍,当时虽然业主经过交涉,网站删除了小区业主信息的文档,但该文档早已在网上流传,“经过这次事件以后,小区业主频繁收到推销电话以及汇款诈骗电话,甚至还有业主接到不法分子电话,声称孩子已经被他们绑架、索要钱财的电话。影响极其恶劣。”

何刚说,该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这一规定对约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出售的行为有积极意义,何刚说,近年来网络个人信息大量泄漏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这一规定对网络、地产房屋中介等起到了规范性、约束性的作用。”

每天和“电子垃圾”打交道

“临近元旦这几天,我每天都要接收、删除10~15条垃圾短信,百货商场促销、楼盘推广信息、酒店订年夜饭信息……”说到平常生活中遭受到的骚扰,家住宝安区的 先生不由得一肚子气,“不仅如此,我的电子邮箱,假如不每天及时删除,一个星期就能收到200多封垃圾邮件。”

该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先生说,有了这个规定,将来他就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对方不要再给他输送“垃圾”,希望能够有一个“干净一点”的信息生活环境。

让网络不实信息刹车

在罗湖区工作的 小姐平常经常上微博。今年七八月,她微博关注的朋友转发了外地一个认证用户的微博,发布深圳发生警车二次碾压孩子致死的恶性案件,此用户并在微博中捎带说了一句对深圳的评论,立即引起该认证用户粉丝们的关注和评论。“这则微博立刻很快受到不少深圳认证用户的反驳,很快这位外地网友删除了微博,并公开道歉。我仔细查了相关报道才知道,这起‘恶性案件’是一起交通意外,而且是20111月发生的,但显然这位外地的认证用户在发布微博时,并未核实这一信息,因而误导了广大网友。”

   小姐说,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她玩微博后遇见不少,“图片张冠李戴,或者拿旧事件出来炒作已博取眼球。” 小姐说,“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又规定,“用户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小姐说,这一规定,期望能让网友既保障自由交流的平台,又能让这些网络不实信息刹刹车。

赋予公民社会监督权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鲁楷律师介绍,在他看来,该决定赋予公民社会监督权。比如:“如果公民的信息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售于他人或企业,造成公民的财产受损,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等”。鲁律师说,“这就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鲁律师也提出了一些理性思考。他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甄别本来就存在一定难度,决定或许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成本。另外,他还对公民行使监督权力如何落到实处、会否存在取证难也提出了意见,“但不论如何,公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