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你我“干净的”信息环境
昨天上午,本报报道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旨在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上了一把“锁”。
深圳多年来频频有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等事件发生,媒体多年来也呼吁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该决定出台也引起深圳市民关注。
寄望保护个人信息
提起2010年黄埔雅苑3000业主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一事,黄埔雅苑原业委会主
何刚说,该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这一规定对约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出售的行为有积极意义,何刚说,近年来网络个人信息大量泄漏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这一规定对网络、地产房屋中介等起到了规范性、约束性的作用。”
每天和“电子垃圾”打交道
“临近元旦这几天,我每天都要接收、删除10~15条垃圾短信,百货商场促销、楼盘推广信息、酒店订年夜饭信息……”说到平常生活中遭受到的骚扰,家住宝安区的
该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让网络不实信息刹车
在罗湖区工作的
赋予公民社会监督权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鲁楷律师介绍,在他看来,该决定赋予公民社会监督权。比如:“如果公民的信息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售于他人或企业,造成公民的财产受损,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等”。鲁律师说,“这就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鲁律师也提出了一些理性思考。他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甄别本来就存在一定难度,决定或许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成本。另外,他还对公民行使监督权力如何落到实处、会否存在取证难也提出了意见,“但不论如何,公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