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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工业区要拆迁,合同没有到期,还有三年,出租方不仅不赔偿,反而起诉我司非法占用,延期搬迁,索赔三个月的双倍房租。出租方从未曾与我司商谈赔偿事宜,只是说从下达拆迁通知后三个月免租算做补偿。请问这种占用费的说法成立吗?出租方的土地已经出让,还有权力继续收租吗?这种占用费在法律上是不是合理的。因提高电价(之前的一倍)我司目前已迁出。因搬迁造成诸多损失,我司应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