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工作站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25日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联络各区律师和律师代表,收集各区律师和律师代表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监督联络机制,推动深圳市区两级律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是监事会在各区设立的监督工作机构,协助对接监事开展各区的监督工作,参与收集各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依据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设置,由对接各区的监事、各区部分律师代表担任监督专员组成。
监督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本届律师代表,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2.热心代表联络沟通工作,乐于奉献;
3.未受到过律师行业处分或者司法行政处罚;
4.未在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或其他与监事会职能相冲突的协会机构担任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成员不超过7人,设站长1名,站长由对接各区的监事兼任,条件成熟的区可设副站长1-2名,副站长由监事会在监督专员中择优选定,监督专员若干名。监督专员协助监事会做好日常的律师联络和监督协助工作,每年至少参加2次监督工作会议或活动。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与重大机构考核工作组的委员作为监事会派驻监督联络站的工作人员,协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的监督专员任期与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绩效考核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按照监事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主动联络律师,服务各区律师,逐步与会员建立常态化的监督联络机制。可采用会谈、走访、调研、书面问卷或向关联部门调研等方式,收集各区律所与律师对协会及监事会的意见与建议,并定期形成工作数据或工作报告等汇报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根据深圳律师行业发展规划、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结合各区律工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为各区律工委积极开展亮点特色工作提出有效的监督意见与建议,定期形成报告等汇报监事会。
第七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可应邀参加各区律工委及区律工委下属业务中心或工作小组开展的各种活动和会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区律师规则委员会履职积分办法》,了解其工作的真实表现,监督专员协助重大机构考核工作组收集各区律工委工作情况、具体项目落实情况与成员的履职情况等,为各区律工委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各区律工委开展的活动和举办的会议涉及辖区律师切身利益时,应主动邀请各区监督联络站派员参加。
第八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站配合监事会做好其他与各区律工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联络与沟通工作,如经常缺席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监事会可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进行罢免、撤换。
第九条 监事会各区监督工作站之间可加强联动与合作,完成其他需要配合监事会完成的监督联络工作,日常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由监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协助。
第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