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委联合国家开放大学共同举办“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7日

关于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司法界争论已久。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大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大会仅为业主作出共同决定的会议形式,并非实体组织,没有自己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关于业主大会是否符合民诉法“其他组织”的界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各地法院对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判标准存在严重分歧。当前,关于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为推动我国司法界尽快就“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达成共识,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国家开放大学现代物业服务与不动产管理学院2023年7月15日共同举办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专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采用现场讨论加线上直播的方式进行,吸引了全国各地2000多名观众在线收看直播。

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国家开放大学现代物业服务与不动产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周心怡院长在致辞中说,很高兴国家开放大学现代物业服务与不动产管理学院能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本次研讨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专业委员会汇聚了深圳市物业法律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战经验。相信双方共同举办的本次研讨会,将会引起各界对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为破解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难题,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作出贡献。

研讨会由物业服务委秘书长张炉焕律师主持,物业服务委主任刘长森,副主任吴桐、许怿滨、陈发生及全体委员参加了现场研讨。董武发律师、邓小佳律师、吴桐律师、陈发生律师、许怿滨律师、张雪娟律师做了主题发言,王潘峰律师、朱会林律师、周小菊律师现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刘长森主任全程参与并结合自己的观点做了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各位委员事先做了充分准备,现场发言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论述有据,收看直播的观众不断点赞互动,线上和线下讨论交流氛围热烈,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刘长森主任在总结发言中说,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而非会议形式。业主大会有自己的组成成员,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和组织章程,符合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组织而非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相比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为诉讼主体更具有稳定性,不会出现因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换届失败而终止(或中止)诉讼。同时,在深圳,业主大会具有一定的财产,其作为诉讼主体,可以有效解决因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财产导致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赋予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所存在的种种弊端。本次会议,委员们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会后,我们将总结大家的观点,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给法院和相关部门,争取在深圳早日就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形成统一观点,尽快结束争议,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