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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的纪律警示

深圳律师网2006年5月24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近期受理的投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律师业务推广宣传问题的投诉,且每天都有以“律师服务”的宣传广告出现在深圳的报刊上,现为了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的行为,鼓励并保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并望严格遵守:
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推广宣传行为,应署明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和律师事务所核准登记住所;
以律师个人名义进行业务推广宣传行为,需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并载明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全称、本人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
(一)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
(二)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
(三)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
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的;
(二)宣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曾获得与律师职业无关的荣誉、头衔、社会兼职的;
(三)明示或暗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
(四)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
(五)提及本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的;
(六)对诉讼结果作出胜诉承诺的;
(七)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的;
(八)宣传不收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或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收费的;
(九)在没有得到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提及客户名称或者客户商业事项的;
(十)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管理规范规则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当互相监督,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举报,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将依照《广东省律师协会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