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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与培育方案(2023—2025)》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3年8月7日 作者: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工作小组 责任编辑:孙统彪

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律师行业的主要力量,截至2023年6月底,全市50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共有1150家,占比为94.57%,深圳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高质量发展,中小型律所作为深圳律师行业的基本盘,不在于做大,而在于搞活。

为了更好地引导深圳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促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现发布《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与培育方案(2023—2025)》。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与培育方案(2023—2025)

为引导深圳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质量、结构、规模、速度与合规相统一的行业高质量发展生态,根据《深圳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四年工作规划(2021-2025)》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深圳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认定与培育工作,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认定与培育同步推进,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二)范围条件

本次“专精特新”认定与培育工作仅限于我市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人数在21人至50人(含)的律师事务所;小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参评“专精特新”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须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二、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包括专业化律所、精品化律所、特色化律所及创新型律所四个类别。

(一)专业化律所标准

专业化律所是指专注某专业或领域,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在专业产品、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其产品和服务在某个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处于优势地位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专业化律所:

1.专注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近三年此领域收入占总营收的50%以上;

2.具有专利代理、商标代理、证券事务、军事保密、破产管理人、第三方合规监控人等专业资质;

3.近三年在特定领域在全国或省市有专业影响力;

4.在特定领域具有突出经典案例、专业著作和专业标准等3项以上成果。

5.其他可展现专业化的成果或材料。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明确的专业方向,并且有相应的专业产品、服务及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储备,但尚未形成该领域的专业竞争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专业律所进行培育。

(二)精品化律所标准

精品化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精益高效,能够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方法,实现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流程精细化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精品化律所:

1.采用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先进管理方式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运营体系其管理、服务标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在装饰装修、环境风格等方面精致精细;

3.法律产品、服务或流程精细化;

4.其他可展现精细化的成果或成效。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精品化发展方向,在律所办公环境或者管理运营体系上已经形成较为明显的精品化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精品化律所进行培育。

(三)特色化律所标准

特色化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特色资源、特色品牌、或特色文化等使之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性等特点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色化律所:

1.实施特色运营、特色创意、特色模式或特色品牌战略,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在党建、合规、公益、文化、品牌、历史等领域具有标志性特色;

3.其他可展现特色化的成果或成效。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特色化发展方向,在某方面已经形成特色但尚未形成特色品牌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特色化律所进行培育。

(四)创新型律所标准

创新型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创新能力较强,在新思路、新机制、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进行有效探索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新型律所:

1.在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大赛中荣获季军以上荣誉的;

2.在业务、产品、服务与管理中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引领行业与市场发展;

3.能够定期举办各类创新大赛,开展各类创新活动;

4.在创新资源、氛围、流程与人才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能够推进创新自主性与可持续性;

5.其他可展现创新化的成果或成效。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创新化发展方向,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但尚未形成明显的创新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创新型律所进行培育。

三、认定程序

(一)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由本所向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工作小组”根据评价标准,对律所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检查,初审通过的向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荐。

(二)“领导小组”对被推荐的律所进行材料复核和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提请会长会与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通过审议后,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向认定律所颁发牌匾。

(四)确认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有效期三年。律师事务所如需继续纳入“专精特新”律所名录,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

(五)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每年度可申报一次,评选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四、培育扶持

(一)建立深圳专精特新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储备库,根据自愿申请,对尚不具备专精特新认定标准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纳库培育。

(二)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着力搭建人才对接会、交流合作会、经验分享会、发展推荐会等平台,建立专家库,对入库律所提供战略诊断、辅导咨询、品牌塑造、服务对接、孵化赋能,开展信息交流、“大中小结对子”等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律师事务所获得感。

(三)被纳入“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培育范围的律所,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工作小组”通过评选推荐认定为相应的专精特新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期内达不到相应认定标准的,“工作小组”将其移出培育库。

五、动态管理

(一)有效期内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工作小组”更新律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有效期内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如发生更名、合并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提供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由“工作小组”初核,将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三)有效期内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如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处分的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作小组”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组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组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工作小组”负责认定与培育工作的具体推荐、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领导小组由会长担任“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指导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合作促进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精特新工作小组”。强化与各专门委、各区工委的沟通协作,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地。

(二)加强经费保障。由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指导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合作促进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工作和活动的经费申请纳入深圳市律师协会经费预算,充分保障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和举措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保障。设立“深圳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专栏”,充分利用深圳律协自媒体矩阵、媒体观察团、各区工委与律师事务所宣传平台,提升认定培育工作的覆盖度与参与度

 

欢迎广大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积极申报,申报材料见附件。

联系电话:调研部 0755-82752146

材料接收邮箱:dyb@sz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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