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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06号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封国夫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封国夫律师,男,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7399082011711日,封国夫律师在代理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收取律师费未开具合法票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201341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封国夫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