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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 “深圳律协职辩委法律沙龙”第二期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5月4日 作者:职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一、开场环节

2022年4271921时,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二期法律沙龙《夜空中最亮的星——无罪辩护案例分享》在律协多功能会议室以线下加线上形式举办,市律协副会长章成出席会议,市律协理事、创新委主任李军强、副主任周昌春到会指导,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李斌泉列席会议,职辩委主任谭仲萱、副主任唐柏成、张宋标以及职辩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同时吸引了数百名全国各地律师同行的关注和参与。

活动伊始,主持人职辩委主任助理宁瑞律师对全国各地参与本次沙龙的律师同行表示欢迎和感谢,并请章成副会长发表讲话。章成副会长对职辩委认真筹办本次沙龙表示了充分肯定,并预祝沙龙圆满成功。

二、主讲环节

本次沙龙主讲嘉宾是职辩委副主任王晓晖律师。王晓晖律师曾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四十余年,其中从事律师工作13年,辩护经验丰富。

在正式分享前,王晓晖律师先简要分享了其对刑事辩护和无罪辩护的认识。其认为刑事辩护的经验固然重要,但刑事案件罪名非常多,每个案件情况更是不同,不能陷入盲人摸象的经验主义,而是要掌握刑事辩护的思维方法,诉讼其实是人认识事物的一个过程,有自身的规则和规律,掌握了诉讼的基础逻辑和规则,就可以大大的缩短认识的过程。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辩律师一定要有争取无罪判决的意识,积极寻找案件的有利证据印证有利事实,努力争取无罪。

    接下来,王晓晖律师从一起故意杀人罪无罪案例展开,与大家分享办理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1、基本案情:在20121231日下午16点多,一位老年妇女去这个一个商店去买东西,没看到店里有人,然而看到商店的仓库开着门,她就进到仓库,刚进入仓库,看到一个尸体,然后他就报案了,警察来了以后做了现场勘查,也做了法医鉴定,在商店大厅中一个放鞋的凳子上,发现了一个红茶的饮料瓶,警方法医在上面提取的一个人体DNA,这个案子在当年没有破案。后来在2017年通过DNA比对,发现该DNA属于本案当事人杨某的。警察找到杨某后,给杨某做了三次笔录,杨某都承认这个人是他杀的。

2、杨某三份有罪供述主要内容:

1)其去买东西试衣服,试了了几次都不合适,营业员对其颇有微词。其就觉得他挺可恨的。

2)其用右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将被害人控制住后,仅对被害人颈部刺了两刀,被害人缓慢倒地,与被害人没有厮打的情况。

3)其用右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将其拖入仓库刺伤颈部后将其放倒在地。并供述现场收银台有三个抽屉。

3、本案其他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

4、起诉书指控内容:2012123114时许,被告人杨某行至某球鞋专卖店内。期间,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店员B某发生争吵,并将B某拖拉至店内库房,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被害人B某捅刺数刀,B某倒地身亡,杨某逃离现场。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B某系被他人持单刃片状锐器刺切右颈部致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造成其急性大失血死亡。

在简要介绍了基本案情后,王晓晖律师分享其是如果通过对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五要素的层层剖析探寻辩护思路的。

首先来看时间,警方说时间是案发时间14时许,怎么确定的呢,是杨某自己说的,再加上老妇人说是16时左右发现尸体的,本案的尸检报告没有显示死亡时间。王晓晖律师想到通过鉴定死者胃内容物判断死者死亡时间,提出申请后,警察补了作了一份鉴定,认定胃内容物500克,可以看出是餐后一小时死亡。

其次是看地点。本案法医鉴定死者颈部颈动脉颈静脉被刺破,是失血过多休克死亡的,案例说现场一定会有大量血泊,但从现场照片来看,只看到店里收银台上有擦蹭,并无大量血迹。所以这个店铺可能不是第一现场。

第三是看经过。杨某只供述刺了2刀,但法医鉴定除以那两刀外,还有16处伤口:口唇、下颚、上颚、额头、手、左腿都有很多伤口。杨某没有提到这些伤口,那这些伤是怎么形成的呢?王晓晖律师把法医鉴定的尸体照片给杨某看,杨某说这些伤肯定不是他弄的。

另杨某还有一些供述与现场照片显示的情况不一致。如:(1)杨某说收银台有三个抽屉,去弄了一下没弄开。但现场照片显示,收银台只有一个抽屉。(2)杨某说其作案时没有戴手套,但从收银台上的血迹来看,是针织类浸血以后擦蹭产生的血迹,说明作案人应该是带着手套的。此外,王晓晖律师还比对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发现笔录的内容很多都是警察挤牙膏引诱作出的供述,并进行总结归纳后,才进行记录的。

发现上述几个问题后,王晓晖律师并没有与检察官深入沟通,只是请求检察官慎重考虑,但检察官还是决定起诉。

王晓晖律师知道,杨某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翻供,但检察院没有把其翻供的供述放入卷宗,根据刑诉法规定,对当庭翻供的供述和此前笔录翻供的审查原则是不一致的,所以提交了调取杨某检察院笔录的相关申请。

案件开庭审理时,王晓晖律师把鉴定意见作为质证的重点。这个案件有五份鉴定,王晓晖律师选择从鉴定机构的资质、资质取得时间、鉴定范围、鉴定人的资格等因素进行审查。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资质。王晓晖律师发现本案鉴定作出的时间是2012年,而鉴定机构居然是2015年才获得相关资质的,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只有获得鉴定资质才能进行鉴定,这样其根本不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控方对此辩解到,他们有根据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获得的相关资质,但王晓晖律师认为,公安部根本没有权力发放行政许可,所发放的资质是无效的。

其次是鉴定人的资质。王晓晖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发问发现,鉴定人2011年才毕业,2012年获得初级职称,根本不符合公安部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从事鉴定工作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才能作出相关鉴定的要求。

第三是鉴定规范和鉴定过程的问题。王晓晖律师通过对鉴定人的发问,鉴定机构在对血液、毛发、唾液进行DNA鉴定时,居然适用同一个标准,而按相关规范应采用不同的标准。并且在对毛发DNA鉴定时,居然无法获取鉴定结果,进一步印证了鉴定过程没有遵守鉴定规范。

第四是鉴定样品来源的问题。王晓晖律师通过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发现侦查人员对鉴定样品的特征、封装过程、交接过程全都不熟悉,完全没有按照相关鉴定规范进行。

对鉴定人员发问完毕后,王晓晖律师又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询问其现场有没有喷溅血滴落血,但侦查人员拒不回答。

王晓晖律师还申请了法医出庭,但法院没有允许。

庭审结束后的20天后,法院宣告杨某无罪,对其无罪释放。

王晓晖律师最后总结到,通过对这一无罪案件办理过程的分享,大家可以发现,办理刑事案件的底层逻辑是怎样的,如何寻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如果结合这些规定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如何分析论证,争取无罪判决。

、与谈环节

观众:这个案件拿到手后,如何在一开始就知道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

王晓晖律师:还是底层逻辑问题,也得益于几十年的法律训练。拿到案件后,看案件的五要素,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如果很多要素都有问题,就有无罪辩护的可能。

观众:阅卷后您发现案件诸多问题,比如店铺不是第一现场,为什么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出来?而是选择到法院阶段再说,这样风险不是更大了吗?

王晓晖律师:控方更多会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我相信法院的中立性,而且这个问题如果能申请警方出庭作证,更容易说清楚。

观众:您在庭前就提前提交辩护意见,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王晓晖律师:第一,提前告诉法官辩护思路,法官才能明白发问的问题和案件的关系,才不会打断。第二,人的思维都是先入为主的,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识。第三,这个案件是2012年发生的,2017年才抓人的,这么多年了,所有现场都没有了,不可能再查到什么新的证据了。

观众:开完庭后,公诉人有没有主动要求撤回起诉?

王晓晖律师:没有。

观众:假如还没开庭,庭还没开,法官就说这个案件没问题,辩护人怎么办?

王晓晖律师:如果法官这样做,表明他没有了中立性,风险会很大。律师可以尝试申请法官回避。

观众:刚才您分享时,我看您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与鉴定过程的发问非常详细,我想问您是怎么掌握这么多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呢?

王晓晖律师:说实话,我在没办这个案子之前也知道一些,但绝对没知道这么多,我们作为律师都有法学基础知识,很多法律规定只要能找到来看,就知道相关的知识了,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有法律思维,层层剥茧,就能把很多没有遇到的案件也能办好。

观众:我们平时应如何积刑辩的技术或技巧?

王晓晖律师:这就是干货,干货就是拿来马上就能用的。但别人给不了,只能自己找。只能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多学多练。

观众:如果被告人认罪,但律师阅卷后认为无罪该如何处理?

王晓晖律师:不管被告人是不是认罪,也要看证据,看事实,以及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观众:如果当事人侦查阶段认罪,律师介入后翻供或者当庭翻供,律师会不会有风险,或者如何把有效的观点告诉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王晓晖律师:可以通过核对证据,让被告人知道控方证据的问题,但会见中不能说越格的话,你要告诉他具体罪名的规定是什么,立法原意是什么,以及他将要承担什么样的刑罚,这是律师的工作,你把这些东西讲明白了,他应该就知道该如何处理了。

观众:如果是在侦查阶段会见,还没有阅卷,不能核对证据,嫌疑人问要不要翻供,辩护人该如何处理?

王晓晖律师:这个时候会见,可以问他,公安机关指控的是什么罪名,这个事到底是不是存在,你到底做了没有,如果坐了按法律规定你要承担什么后果,会有怎样的处罚,让他自己考虑,就这么简单。

四、结语

王晓晖律师分享结束后,李军强主任对王晓晖律师的分享给予高度评价,表示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要重视思维方法,掌握方法才能事半功倍。思维方法概括而言:第一要掌握规律;第二要注意细节;第三要善于挖掘找漏洞;第四要找依据,包括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希望本次沙龙能影响更多同行更加重视思维方法的训练。

市律协监事李斌泉发表了监督意见。李斌泉表示,今晚的法律沙龙非常精彩,王晓晖律师通过其办理的一起无罪案件,分享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听得如痴如醉,希望律师都努力掌握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才能把业务做得更好。

本次沙龙结合故意杀人被判无罪案,讨论如何审查起诉书,厘清控方主张的入罪事实和逻辑,如何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事实条件和逻辑:如何结合具体案件找到应该有的知识体系,武装自己。从上述两个入罪事实条件和逻辑中找到攻击点,制定战略战术。隐真示假,环相扣,攻其死穴。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