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学》征稿启事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作者:宣传部 责任编辑:陈夏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深圳法学》期刊创办于1986年,每年刊编4期,由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主管,深圳市法学会主办,是目前我市唯一专注于法学理论研究的综合性学术期刊。
2014年,《深圳法学》期刊调整了编委会委员和编辑部成员。对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改版,拟定了编印方案(见附件一),并申请成为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增加刊号和公众微信二维码,并在深圳政法委网站——法学会网页同时推出电子版《深圳法学》。本刊改版后的主要栏目有:学术前沿、立法与执法研究、司法探索、争鸣园地、案例评析等。本年度特色栏目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深圳法学》第八十七期将于近期刊编,现诚邀您惠赐稿件。请于6月30日前将稿件电子版发送至投稿邮箱(szfxtg2014@163.com),投稿时敬请注意和遵循《<深圳法学>投稿须知》上的相关要求(见附件二)。
深圳市法学会
2015年6月9日
附件一:《深圳法学》编印方案
附件二:《深圳法学》投稿须知
附件三:注释体例
附件一:
《深圳法学》编印方案
主管: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深圳市法学会
编委会副主任:梁增昌
委员:陈涤、李振河、李会、王国宾、邹从兵、梅爱民、王璞、傅新江、刘建柱、宋魏生、邢述栋、黄亚英、张勇、蔡铭
编辑:《深圳法学》编辑部
刊号:粤B内登字罗湖第1003号
编辑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42号四楼
邮编:518001
本刊互动官网:深圳政法网(www.szzf.org.cn)
投稿邮箱:szfxtg2014@163.com
附件二:
投稿须知
一、稿件字数限定在6500字以内,统一用WORD文档保
存。
二、在保持原稿基本学术观点并征求作者的意见的基础
上,编辑部可依据选稿标准对原稿件作一定的修改、删节。
来稿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在文章中要写出150-300字“摘要”,摘要内容应能客观反映稿件主要内容或主要观点,对文章不用评价性语言和概括性语言。关键词3-5个。
(2)稿件中的引文要准确无误,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注释体例见附件二)
(3)作者简介: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四、来稿一经采用,即付稿酬。作者在稿件发出三个月后,未收到本刊采用通知者,可自行处理。来稿恕不退还,请自留稿底。
五、稿件投稿方式:统一采用16开纸张打印,直接投送到市法学会,并一律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本刊免费寄送对象:深圳市法学会理事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个人会员,新注册登记的市法学会其他个人会员、联络员、文章作者
七、查看电子版《深圳法学》:登陆“深圳政法网”——“法学会”——“深圳法学”网页或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会微信公众账号(law_shenzhen_ok)点击推送文章下方的“阅读原文”进入深圳市法学会网站阅读。
邮寄地址:罗湖区红岭中路1042号深圳市法学会407室
联系电话:0755—82661299 82661108 82661218
邮 编:518001
投稿邮箱:szfxtg2014@163.com
二维码:
附件三:
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