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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20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傅辉阳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傅辉阳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610542472。傅辉阳律师在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构成违规。2016年11月7日,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傅辉阳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