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刊载《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范文件的说明
针对近期北京市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被控强奸案中所存在的律师执业问题,规范我市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业务行为,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建议,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师应在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除应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还应遵循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应借机炒作,不得对外泄露案情,损害法律的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形象。
为了让与讼律师能较为系统地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指引,本委员会特将一些不易收集的文件通过市律协网站予以刊登,以飨各位同仁。
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附:(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
1、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4、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试行)》;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