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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9〕5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吴晟恺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吴晟恺,男,执业证号:14403201610660053,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为委托人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业务中,将律所反馈意见当成基金协会反馈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委托人登记备案账户,并刻意隐瞒账户注销的事实,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9222日决定对吴晟恺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