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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这样的问题请大家帮忙:公司在东莞办公,员工住深圳、在下班的过程中公司一台小车因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的员工受伤。经东莞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现受伤员工已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另又向司机和车主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车主是公司员工,车是公司的车但记在员工名下。可否双倍赔偿?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相同的双倍赔偿原则吗?有否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案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