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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06/t20180622_274726.html

来源: 2018-06-22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2日 作者:公平交易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市监价监函〔20184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举报,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推进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工作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2013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内公办〔2013〕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直接指定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丰公司)统一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在执行“60号文”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采取各种措施强制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并要求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刻章设备和装有加密电子芯片的硬质章材。 

  我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以及刻章设备、章材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了企业刻章生产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价格。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我局在调查结束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反馈了案件定性依据和结论,以及相关整改建议,包括:1.废止或者修改“60号文”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2.撤销与金丰公司签订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3.停止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各盟市公安机关安装金丰公司系统软件、卸载已有系统软件,强迫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章材和刻章设备的行为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完全接受并积极整改,但至今未向我局报送具体的整改方案,也未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现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责令公安厅改正相关行为。案件主要事实和具体整改建议附后。 

  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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