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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2月18日签订了一份建筑期为一年的兴建楼房合同,但开工后三月,因政策原因而停工。现今已有两年多了。合同上也注明,完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如乙方建不好给甲方(我们),意每层十万元补偿,三个月内付清补偿款。如乙方不付清补偿款,甲方有权收回二栋楼房。想请问我现在是否有权利收回二栋楼房,并要求对方清理现在为建全的建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