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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律师被律协处分律师公开案件审理相关细节 律协做出处分后提出复查

来源:2014年4月18日《北京青年报》第A18版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2日 作者:

李某某强奸案二审终审判决后,北京律协针对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做出处分,并于今年初做出处分决定。律师提出复查申请后,日前,律协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本报讯(记者刘晓玲)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市律协对李某某强奸案违规律师于414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于当天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相关律师。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李案中王某的辩护人周翠丽律师目前已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京律协复字(2014)第2号复查决定书。其他律师拒绝透露相关情况。市律协有关人士表示,将于近一两日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不公开审理案件律师泄露案情


    据了解,20131127日,李某某强奸案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还涉及强奸,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还将被害人的姓名公布了出来。于是,对于李某某案中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北京律师协会于同年122日,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处分后律师提出复查


    2014年1月,李案中王某律师周翠丽在新浪微博上自曝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并贴出公开申辩书,同时将印有大红色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抬头的“京律纪处(2014)第2号”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贴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12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后于2014113日做出处分决定。

    周翠丽律师不服,于2014127日向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处分决定。


律协认为处分没错


    市律协复查委认为,周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违反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诉讼制度。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该予以保密。复查委员会认为妇科检查记录、病历等均属于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应对外披露。周律师的辩解不能成立。

    复查委员会认为,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周翠丽律师关于“反驳妇科检查证据,是证据抗辩,医学影像不是肖像”、“隐私重要,但公平公正更重要”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其他律师的处分情况,市律协有关人士表示,将于近一两天向公众正式公布。据悉,此次处理结果,市律协称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