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咨询
到2010年12月31日为止,我以临聘人员身份进入事业单位上班时间已满九年,单位为了避开新劳动合同法满十年自动转签长期合同的法规,将我转签到第三方公司。经济补偿分两步分:第一部分:(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3年)按2010年全年的月平均工资*3年,其中工资部分分为基本工资和资金两部分。第二部分:(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2007年全年的月平均工资*6年,但2007年因我假产休了四个半月,产假期间只有基本工资而没有奖金,单位在补发我2002年至2007年的经济补偿时全部按2007年全年的月平均工资来计,因此在减除这四个半月的奖金后*6年来计的话,我一共少补助9000多元,请问单位前六年都按我2007年休产假时的工资来计合理吗?